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近期在“業務講堂”欄目中,結合湖北省隨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劉光海嚴重違紀違法案,對“網絡接入業務及相關服務”等領域中,行為人同時構成串通投標罪與受賄罪是否應當數罪并罰這一復雜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此案涉及工程建設、信息化項目招投標等關鍵環節,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義和實務研究價值。
一、基本案情與爭議焦點
劉光海在擔任隨州市政府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多項市政工程、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通過透露標底、設置傾向性條款、違規干預評標等方式,為特定投標人謀取競爭優勢,幫助其中標,并在此過程中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嚴重損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行為人為他人謀取中標利益并收受賄賂,其行為在觸犯受賄罪的是否獨立構成串通投標罪?若構成,是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這直接關系到對犯罪行為的全面評價與準確量刑。
二、法律剖析:行為競合與處罰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串通投標罪)及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的相關規定,兩罪保護的法益不同:串通投標罪主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招標人、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受賄罪則主要保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在類似“網絡接入業務及相關服務”等項目的招投標中,國家工作人員若利用職權串通投標并收受賄賂,通常存在兩種行為模式及法律評價可能:
三、警示與啟示:規范招投標領域權力運行
劉光海案以及所涉的“網絡接入業務及相關服務”等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投標問題,暴露出重點領域權力運行監督的薄弱環節。該領域技術性強、資金密集,容易成為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的隱蔽溫床。
此案的審理與剖析給予我們深刻啟示:
從劉光海案可以看出,對于利用職務便利串通投標并收受賄賂的行為,司法機關傾向于依法予以數罪并罰,以體現對腐敗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和對市場公平秩序的強力維護。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類似案件時,也應注重對兩類犯罪行為的全面調查和證據固定,確保法律適用準確,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既是深化反腐敗斗爭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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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0 22:40:53